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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种类
拍卖可以是针对一个单一的项目或单位,如一件艺术品,一项建筑合同;也可以针对多单位的某种同质物品,例如黄金或国库券。虽然本文主要涉及对多单位同质资产的拍卖,但理论性文献往往假设所拍卖的是件单一的物品。鉴于这一点,本文所使用的各种定义既适用于单一物品的拍卖,也适用于多单位资产的拍卖。

  英国式或价格上行式拍卖。这种“开放式”的拍卖形式是最为人们所熟悉的。它以较低的第一次喊价或某一特定的保留价格为起点(低于此价该项目将不予出售),然后拍卖者开始寻求越来越高的竞价。如果被拍卖的是一件单一的项目,拍卖过程将持续到该项目出售给喊价最高的人为止。如果拍卖的是多单位项目,拍卖过程则将持续到达到一个特定价格,在此价格上总需求量正好与固定的供应量相等。

  荷兰式或价格下行式拍卖。这是另一种开放式拍卖方法,其名称来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喊价从一高价格开始,然后逐次下降,直至某一买主大喊一声“我的了!”——或者按现在的做法,按一下键钮,于是一台自动计价钟就停留在所接受的价格上。如果拍卖的是多单位项目,买主一般会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多;拍卖过程则一直进行到固定的供应量与总需求量相等为止。荷兰式拍卖曾在罗马尼亚应用于再融资贷款的分配,而玻利维亚、加纳、牙买加和赞比亚曾用这种方法来拍卖外汇。

  第一价格或差别价格拍卖。这是一种封闭式竞价拍卖,不同于开放式。在拍卖单一项目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使用“第一价格”这一术语。在这种拍卖中,喊价最高者可以其喊出的价格获得该拍卖项目。当多单位项目同时拍卖时,这一过程被称为差别式拍卖,拍卖者将彼此封闭的竞价从高至低分列开来,这些拍卖物将卖给那些出价最高的买主,直到所有供应量出清。这样,这种拍卖对所有买主实行差别对待,因为他们可以根据其竞叫水平支付不同的价格。人们有时会对这种拍卖形式产生误会,因为在金融界这种形式常常被称为是英国式拍卖;而在英国又被称为美国式拍卖;此外,还有人称之为多重价格(或称为多重收益)拍卖。差别价格拍卖形式也曾被用于再融资信贷和外汇的分配。

  第二价格或统一价格拍卖。这也是一种封闭式竞价拍卖。如果拍卖的是单一项目,出价最高的买主则以在其之下的最高出价获得该拍卖物(第二价格的名称由此而来)。在多单位项目的情况下,这种封闭式的第二价格拍卖则被称为统一价格或竞争性拍卖,因为所有成功的买主都以相同的价格获得被拍卖的项目。有些人还称这种拍卖为边际价格拍卖,金融界则称之为一种荷兰式拍卖(这又引起术语上的混淆)。在前捷克斯洛伐克,这种统一价格拍卖形式曾用来分配再融资信贷,而几内亚、尼日利亚和乌干达则以此形式拍卖过外汇。

  双重式拍卖。在这种形式下,买卖双方均出价,然后从高到低排列起来,以显示大致的供求状况。根据这些状况(如以下例子所示),最大限度交易量可通过将卖方报价(从最低价开始向上取)与买方出价(从最高价开始向下取)相平衡的方法来确定,只是“均衡”价格仍不能确定。举个例子:假设有4个外汇卖主要以100、200、300和400本国货币单位的价格出售1单位的外汇,而4个外汇买主愿以400、300、250和50本国货币单位买进1单位外汇。供需双方可在3个单位外汇的数量上取得平衡,但价格则仍然悬而未决,即在200和250之间。罗马尼亚曾使用过这种拍卖形式。

  各种拍卖方式还根据各出价者如何看待拍卖台上项目的价值而各不相同。经济学家们通常要把“私人价值”的情况与“共同价值”的情况区分开来。第一种情况包括为个人消费而购买的物品;这里没有再转手的初衷。所以,出价者情愿支付在某一高限之下的价格,而不受其他竞价者价值尺度的影响。第二种情况涉及的是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盈利性转卖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买主各自的叫价不仅是基于个人的价值尺度,而且还基于其他潜在买主的价值尺度。在共同价值的情况下,每个喊价者都对拍卖项目赋予同样的价值——这就是说,每个人都试图根据同样的标准来估测拍卖物的最终价值。在拍卖发生的时候,这种共同价值也许是一个无法预见的变量,正如人们购买政府证券以期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情况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