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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监管 规范典当行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安部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监管,规范典当行股权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股权变更条件
(一)股权结构变更条件
1、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应符合相关规定,有不少于2个以上(含2个)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1%以上(含51%);第一大股东必须为法人股东,单一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总股本10%(含10%)且不高于40%(含40%);
2、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5%(含5%)。
(二)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
1、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正常持续经营满3年以上(含3年)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小于最近3年平均流动资产与平均流动负债的差额;上年末权益性投资余额和新进入典当行的出资额之和不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50%(含50%);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含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含80%)。
2、新进入典当行的自然人股东应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无故意犯罪记录。
(三)典当行原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增加典当行股权条件
1、典当行原法人股东增资典当行,一次性增资额不高于原出资额的50%(含50%);原法人股东最近2年连续盈利,对典当行的原出资额和新增典当行的出资额之和小于上年平均流动资产与平均流动负债的差额,上年末权益性投资余额和新进入典当行的出资额之和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含50%),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含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含80%)。
2、典当行原自然人股东增资典当行,一次增资额不得高于原出资额的1倍。
(四)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应与工商管理部门上一次审核许可的变更登记时间相隔1年以上。
(五)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在典当行入股届满3年。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必须按有关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严禁将《典当经营许可证》作价转让。
(六)其他应符合股权变更的条件和要求。
二、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
(一)上年度年审“B”类通过的;
(二)一次性转让股份超过80%的;
(三)典当行以持有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的;
(四)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典当企业相关信息的;
(六)以借贷资金或受他人委托入股或增资的;
(七)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含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典当行自然人股东为同一人的;
(八)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含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在另一典当行任职或出资的;
(九)其他不符合股权变更规定或条件的。
三、 典当行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典当企业变更事项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变更前后股权结构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行公章);
(二)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变更事项的决议(加盖典当企业公章或由全体股东签章),并附章程修正案;
(三)出资或增资股东应分别出具出资承诺书(原件),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承诺提交的各项材料、报告、证明真实可靠等;
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承诺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退出或转让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四)相关人员资料:涉及出资或增资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新进入典当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提供档案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单位人事部门等出具的简历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跨区域任职的由拟任职单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出具);
(五)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或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财务会计审查验证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出资能力证明: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本通知中“一、股权变更条件”中的相关内容;
(七)验资报告: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征询函、进账单等;验资证明出具时间应距申请材料提交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八)法人股东增资协议: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应距申请材料提交日期在3年以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法人股东企业公章)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九)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典当行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自治区商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对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相关股东进行约谈。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并顺延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方式告知不予受理。属商务部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三)典当行收到股权变更批文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
(四)为规范典当行股权变更相关事项,自治区商务厅在每年3-11月份,集中统一受理典当行股权变更申请事项,按相关程序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摘录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信息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