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印发的《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指出:“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列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帐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